本點未修正。
依行政院訂定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規定,將本修正案內使用阿拉伯數 字部份之法規條項款目或法規條文內容,修正為中文數字。
有關送入飲食物品之法令、函示規範條文,惟全數條列於本注意事項內,則過於冗長 ,故修正將本點所列規範內條文移除,僅保留法令名稱、條號及函令編號,供相關人 員查詢參考;另將原第一至三款修正合併為第一款,原第四至八款修正為第二至六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