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資通安全處一百十年至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資通安全稽核所提實 地稽核報告之待改善事項,建議本部審酌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之妥適性。 二、為符合上開建議,並落實本部資安政策,爰刪除第一款「例如:WIN 終端機服務 用戶端、VNC 等」軟體名稱,並於第二款增訂「不可使用停止支援之軟體」文字 。 三、第三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