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47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4 年 04 月 20 日
為避免條文內容之收費標準隨著社會變遷而需不斷修正,爰刪除「(附件四)」等文
字,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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