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 | 一、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因屬於政府部門,故僅須提出登記,即可成為社
會勞動執行機關(構)。社區因須審查是否符合社區的資格,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則需審查是否符合公益目的,社區及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
體,皆需審查其運用社會勞動人力是否基於公益需要,故須提出申請,經檢察機
關審查,經核准者,始得成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二、明訂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於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事項時,應接受各該檢察機構
之督導,若有不適任事由,得由各該檢察機關終止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