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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32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參照本法第三十五條、「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八點之規定,明定
檢察官對人口販運罪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查扣之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