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第十點說明。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視案件偵辦情形,延長人口販運 被害人之臨時停(居)留許可,爰於本點明定檢察官於此情形,應提供被害人有無繼 續協助偵查之必要等相關資訊,以利被害人得繼續在我國合法停(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