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防範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施行計畫 6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一、為使規定易於閱讀,並符合法制體例,爰將本點之標題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本點點次編號,以符法制體例。
三、因自九十九年開始,行政院已不再對中央機關進行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為使
    往後演練基準有所依據,爰修正本點演練基準之依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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