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 同第二點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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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 一、檢察署聘任特約通譯,係為滿足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辦理檢察案件傳譯之需求,
提升檢察工作之效能,以保障人權,自應依語言分類建置名冊,並將不涉及個人
隱私之相關資料公告週知,方能使此項人才庫資料發揮最大效益,爰為第一項規
定。
二、為利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或其他機關、團體選用,特約通譯名冊之記載資料必須
經常保持正確無誤。故特約通譯如有異動,檢察署自應隨時更新名冊及網站資料
,以確保此項名冊所記載者均為最新資料,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