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所揭示之規定,係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為提升我國之人權標準,重 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自應順應世界人權潮流,確實實踐, 進而提升國際地位,爰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 與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以及行政措施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