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9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原經安置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如經檢察官偵查認其非屬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檢察官應 通知原移送機關將其自安置處所移出,並得依法為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飭 回等各項必要之處分,非僅收容一途,爰修正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