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7
民國 98 年 02 月 13 日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條及第五條之規定,有關非持工作簽證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係由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負責安置,爰增列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