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鑒於第一項各款所定各種戒癮治療之方式,性質上應屬戒癮治療之內容,爰將第 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方式」均修正為「內容」。 三、又隨著成癮防治領域之發展,戒癮治療之內容亦日趨多元,爰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並參酌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治療項目,增訂第四款及第五 款。另毒品檢驗除為完成戒癮治療之檢驗方法外,亦為戒癮治療內容之一部分, 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