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隨著毒品戒癮治療領域之不斷發展,各類毒品施用者之成癮狀況皆可透過戒癮治 療加以改善,鴉片類以外之第一級毒品施用者並無排除在緩起訴處分外之必要, 爰修正第一項,刪除「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之文字,並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