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指定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並因本標準本次係全案修 正,爰依法制體例修正本標準施行日期為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