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關務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關務業務,係指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徵免關稅核辦、核轉、關稅稅則 研修建議、一般關務法規之研釋擬議、私運貨物進出口查緝處理、進口貨物價格 調查、審核、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外銷品之進口原料保稅、退稅之核辦、代 徵稅捐費用、貨棧與貨櫃集散站之監管理、保稅工廠(倉庫)之設立、管理與考 核及貨物進出口特定地區通關、關務人員人事獎懲升遷、關務風紀、艦艇燈塔管 理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