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稅務人員範圍。 二、本條所稱稅務業務,指除關稅外,稅務機關辦理各類稅捐法之擬定、稽徵業務之 設計、規劃、執行、考核、解答、稅務風紀之查察及維護、稅捐之徵收、審核、 稽查、複核、減免、劃解、退稅、欠稅之清理、債權憑證登記執行、違章案件及 稅務爭議、宣導、服務、資訊處理等業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