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0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1 條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明定金融監督暨管理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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