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因外役監受刑人申請與眷同住之要件,與一級受刑人相同,因而增列適用規定,故本
點予以部分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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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 本點「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業已規定申請與眷同住之要件,故本點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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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一、第一款增列累進處遇字句,並將在本監執行逾一年之期間放寬為逾三月。
二、感訓處分執行辦法已於 98 年 4 月 24 日廢止,故將原三款後段刪除。另該款
前段強制工作之規定則併入第二款。
三、原第三款刪除後,改列「非因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者」。
四、第五款刪除無期徒刑之字句而以「其他」代之,以概括有戒護安全疑慮之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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