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未修正。
一、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時之處理程序,其中所稱「知會」,並非要式行為,得以口 頭、書面或其他方式為之。 二、參考立法例同第二點說明三。 三、為引導各政風機構處理機關員工受贈財物事件之處理方式,爰於第二項規定應視 財物之性質、價值,作出適切之處理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