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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違反本規範之懲處原則。 二、公務員如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所屬機關應依其身分及所適用之法規,例如 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常任文官)或 陸海空軍懲罰法(軍職人員)等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