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次變更。
一、規定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稿費之限 額及標準,以資明確,同時避免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等第三人藉此方式賄賂。 由於公務員參加公部門所辦理之上開活動,其收受費用標準,仍受「軍公教人員 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等相關政府法令規定之規範限制,而其數額乃較 本點規定為低,故本點規定主要在規範參與私部門活動部分。 二、參考立法例同第二點說明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