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其宣告刑在六月以下者,應併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 A 故如原宣告刑已減為有期徒刑六月以下時,自亦應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之標準,爰參考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