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配合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定明前二條關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準用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亦即由裁判法院裁定減刑時,亦得由該法院於裁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以爭取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