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點原列有「疏處小組」人員名冊,惟因本所科室主管時有職務異動,爰參照「 法務部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要點」第 3 點,律定各科室主管為「疏處小組」 之當然成員,不另編製附件「疏處小組」人員名冊。 二、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