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8:4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資訊應用系統開發維護安全管理規範 6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第二款要求機密或敏感公務測試資料不再有測試需求時應刪除,並新增第四款規
定,為防止未經授權之資料揭露,宜進行機密或敏感公務資料去識別化之要求,後續
款次依序遞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