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刪除遴選標準之用詞並更改內容。 二、原第一點變更為第二點。將現行規定第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 三、第三、第四款不符合本監作業分數計算標準予以刪除。 四、現行規定第五款及第七款重複性高,予以刪除。 五、增加對作業事項特殊貢獻之說明。原第一點第六款變更為第一點第二款。 六、原第一點第七款變更為第一點第三款。 七、原第一點第八款變更為第一點第四款。 八、第一點第九款作業行為善良說詞太過籠統,修改其用詞並變更為第一點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