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項巡邏時間改為二小時一次。 三、第四項未修正。 四、第五項因應夜間保全制度變異修改。
一、因本分署各巡邏點之簽到方式已由機械巡邏鐘改為電子感應方式,爰執勤人員不 再使用巡邏鐘打卡。 二、機關名稱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