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本點第一款政策性文件之審核程序,以符合實務運作方式及增進作業彈性。 二、配合第三點第二款修正規範性文件定義,修正本點第二款規範性文件審核程序。
一、將「ISMS 文件」修正為「資訊安全文件」。 二、為明定規範性文件需依行政規則作業程序下達以及其例外情形,爰修正第二款規 定。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本點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