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6:3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第 5 條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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