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保防工作之名稱及業務範圍。 二、「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之業務範圍涵蓋現今國家對抗外 力對我竊密、破壞之一切反制作為,包括資訊安全、實體安全及人員安全之維護 。 三、境外敵對勢力欲竊取公務機密、破壞機關安全時,必先對我攻堅、滲透,防制滲 透即屬達到機密維護、安全維護之手段思維,應無獨列之必要,爰刪除現行第二 款規定。 四、現行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移列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