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考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條附表之分數換算基準,與累進處遇 之起分、進分標準一致,本由嚴而寬且與假釋期程公平配比原則。 二、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與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 辦法,將「晉分」改為「進分」,並增訂最高限分之彈性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