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次變更。 2.爰修正現行規定之「觀察勒戒人收容人」為「受觀察勒戒人」及「臺中監獄南屯分 監收容人」修訂為「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受刑人」,以符合監獄行刑法及觀察勒戒處 分執行條例所定之收容人身分用語。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