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法矯署綜字第一○三○二○○○四○○號 函示規定,酌作數字修正。 二、「經調查完竣,考核滿 1 個月」,修正為「於入監次月報請編級」,以與「跨 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規定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