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第四點附表之分數換算基準表之備註欄所 定,刪除「除適用新法撤銷假釋外」、「標準進分」,增列「起分」及整併第十三點 「,教化分數提高起分一.○分」,以符原則及一致之累進處遇評分機制。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