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點第一項刪除「其起分依第十五點所列標準再加 0.5 分。但最高起分不得超過 2.4 分」,增訂「(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得不受第十五點所列標準起進分之限 制,適時調整至合宜之成績分數,但應受最高限分之限制。」第十點第一項各款酌增 起分情形,增訂「(含折抵刑期或罰金繳畢)」,俾使其有陳報假釋之機會,符合行 刑個別化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