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 一、點次變更。
二、內容修訂。
三、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四、修正各款為各項,各目為各款。
五、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法授矯字第一○一○三○○一七二○號
函,增加改列三級之相關規定,現行第一款、第二款,合併為修正第一項,文字
並酌予修正。
六、現行第三款變更為第二項。
七、依法務部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法矯字第一○三○三○○九八七○號函說明二
(四)提示規定辦理,使分數與刑期達到假釋對應配比原則,爰修正現行第四款
,並變更為第三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