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容修訂。 二、依「法律統一用語表」規定,修正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三、本監受刑人累進處遇執行要點已停止適用,爰刪除第一項之相關文字。 四、他監移入本監執行之規定已於第三款說明,不再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款,現行 第三款至第五款款次變更。 五、受刑人本刑與殘刑應分別報編,是以增訂第五款規定殘刑執畢接執本刑之報編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