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7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二規定體例,明定非領有法醫師、專科法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
其名稱,以利專技人員之管理,並保障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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