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之遴聘,應以具一定資格者為對象, 為使上開委員會運作更具客觀性,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 三分之一,以符公信。至於相關之設置、召開會議、決議方式等,則授權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