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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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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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18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規定法醫師應親自執業與其應製作之文書及文書保存期限,以利稽考,確保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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