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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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17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醫師執行業務有歇業、停業、復業情事時,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至於死亡 者,則由主管機關逕予註銷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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