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多須加入公會,始得執業,法醫師亦屬專門職業及 技術之人員,宜有相同規定,俾能保障法醫師之權利及法醫師業務之管理,爰參 考相關專技人員法例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避免法醫師公會無故拒絕具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造成具有法醫師資格無法執 業之困難,影響其工作權,爰於第二項規定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資格者入會, 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