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8.27 12:5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