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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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5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明定政府資訊公開之二種型態,包括主動公開及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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