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並考量費用負擔,宜依取用目的之不同而採取不同之計價標 準,爰明定政府機關依本法規定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 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且對於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予減 免費用,俾資鼓勵, 二、明定得向申請人收取公開政府資訊之費用,包括檢索、審查及複製 (重製) 之成 本;其收費標準授權由各機關自行定之,以符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