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3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9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資訊,如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
者,自應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惟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限制或拒絕之必要者,為貫
徹政府資訊公開原則,自當允許並受理申請提供,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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