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要式規定。 二、為因應網路使用普及,及電子簽章法施行後之運用,爰於第二項明定書面,得以 通訊方式為之,但為顧及資訊安全,應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經電子簽章憑證 機構認證後行之,俾免執行上滋生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