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 配合第二點申訴適用對象範圍,爰將「,本監」標號及文字修正為「並」,酌作文字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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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 一、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情、申訴及起訴專章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提升性別平等意識,落實兩性平權,增列性別比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
分之一。
三、為保障申訴決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修正增加聘任委員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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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 1.點次變更。
2.為減少本監職員任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成員比例,增加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以
促進社會參與,提升小組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客觀性及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