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申訴適用對象範圍為受刑人及被告,爰將「監獄」文字修正為「機關」,以臻 完備。
配合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陳情、申訴及起訴專章之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1.本點新增。 2.為明訂收容人申訴之提出方式、處理原則及欲達成之目的,爰增訂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