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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配合本次修正第一條之規定及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第二十條之施行日期自公布日施行,爰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