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扶助事項現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責推動,配合第二點申請對象刪除辦理 「法律扶助」之財團、社團法人、大學法律服務社團或其他民間團體,故刪除本點第 二款「法律扶助」相關經費,以符現況。
一、現行第一款、第二款未修正。 二、為配合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五款、第十一點第三款及第十四點第 二款規定,爰增列第三款,以增加本要點之彈性,並提升毒品防制基金運用之效 能。